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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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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作者:申建平

第一作者:申建平

机构:[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130-135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债权让与;让与通知;通知主体;物权变动模式;

摘要: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与各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没有必然联系。正是因为让与通知前受让人并未成为受让债权的债权人,更应赋予受让人通知主体的资格。以可能有欺诈现象的发生为由而否认受让人的通知资格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过于狭隘,有必要予以修正。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的角度考虑,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必须提出取得债权的证据。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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