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信访终结制与审判终局性
作者:季卫东
第一作者:季卫东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年份:2009
卷号:0
期号:21
起止页码:132-133
中文期刊名:财经
中文关键词:局性;审判;信访;法治理论;社会成本;法律关系;程序公正;稳定性;
摘要:根据现代法治理论,审判者的决断应该具有既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也应该具有终局性,一旦确立不得再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通过既定力和终局性,可以避免一事多议的精力浪费和缠讼现象,节约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加强恪守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以法官资质卓越、办案态度慎重、程序公正有可靠保障为前提条件的。
分类号:D926.2[法院] B018[价值论]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