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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终结制与审判终局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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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信访终结制与审判终局性

作者:季卫东

第一作者:季卫东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年份:2009

卷号:0

期号:21

起止页码:132-133

中文期刊名:财经

中文关键词:局性;审判;信访;法治理论;社会成本;法律关系;程序公正;稳定性;

摘要:根据现代法治理论,审判者的决断应该具有既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也应该具有终局性,一旦确立不得再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通过既定力和终局性,可以避免一事多议的精力浪费和缠讼现象,节约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加强恪守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以法官资质卓越、办案态度慎重、程序公正有可靠保障为前提条件的。

分类号:D926.2[法院] B018[价值论]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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