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以欺骗方式获取自白证据之证据能力问题研究
作者:刘国庆
第一作者:刘国庆
机构:[1]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广东潮州521041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99-102
中文期刊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欺骗;证据能力;比例原则;
摘要:欺骗,作为一种必要的恶,侦讯人员在实务中经常作为侦讯策略而运用,但应注意对其予以适当的限制,否则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美国对于欺骗之术的使用有着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我国立法中应明确侦讯中采取欺骗手段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但应对其运用进行适度的限制,从而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利益的均衡.同时侦讯实务中欺骗方式的运用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其二,欺骗手段的实施不得具有诱发被追诉者虚假陈述的危险;其三,欺骗方式的实施不得使社会民众的良知感到愤慨。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