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初探
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Intentionally Using Counterfeit Money Received Mistakenly
中文题名: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初探
作者:张光君 杨平
第一作者:张光君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
年份:2009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16-20
中文期刊名: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使用假币罪;犯罪行为;刑事责任;随机客体;
摘要: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