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径予执行与径予诉讼冲突之解决——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7号司法解释为基础 被引量:1
Resolution on the Conflict-between Direct Enforcementof and Direct Litigation on Notarial Obligatory Right Document
中文题名:公证债权文书径予执行与径予诉讼冲突之解决——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7号司法解释为基础
作者:金殿军
第一作者:金殿军
机构:[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海200031
年份:2009
期号:9
起止页码:68-71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
中文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
摘要: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言,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