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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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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

作者:李扬

第一作者:李扬

机构:[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10

起止页码:96-109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机能;

摘要: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F760.5[商标]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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