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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客体     被引量:1

On Primary Object of Crime of Fraud on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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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客体

作者:胡东平 詹明

第一作者:胡东平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0

年份:2009

卷号:21

期号:5

起止页码:15-19

中文期刊名:沈阳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

摘要: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的两种观点进行评析。一种认为主要客体是信用证管理制度,理由是金融秩序是整个经济秩序的核心。另一种观点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提出批评,并认为主要客体应该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刑法理论中的主要客体认定标准是立法者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公私财产所有权说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说的批评不能成立,其对自身观点的论证也缺乏说服力。因此,信用证管理制度说应当获得肯定。

分类号:DF623[破坏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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