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单位犯罪主体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作者:胡东平 詹明
第一作者:胡东平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0
年份:2009
卷号:10
期号:3
起止页码:88-93
中文期刊名:太原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犯罪认定;
摘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什么样的组织才能成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则值得探讨。对于私营企业,一概否认或承认其单位犯罪主体地位都是不正确的,应当根据其人格的独立程度来确定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的分支机构在主体资格上符合刑法中的单位的特征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的内设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位犯罪论。筹建中的单位如果具备了法律上的人格,且其实施的犯罪与单位筹建事务有关联,是单位犯罪。境外公司、企业,如符合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单位犯罪论.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