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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     被引量:19

Drunk- driving Should Be Legislated to Give Severe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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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

作者:周永坤

第一作者:周永坤

机构:[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136-140

中文期刊名:河北学刊

中文关键词:酒后驾车;单独立法;严惩;

摘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特别是醉酒驾车引起的致人死亡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并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主要恶性案件类型之一。基于酒后驾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近来,中国政府集中力量从行政与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严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这种运动式执法只能“救急”,其长远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酒后驾车行为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影响降至最低。考虑到现行的数罪形态和数罪并罚制度,为增加刑罚的威慑力,提高刑罚对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预防能力,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设危险驾驶罪;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危险驾驶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三是提高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相应提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四是将斑马线上出车祸当作加重情节;五是增加“剥夺公职”的附加项,作为对公务员的特别处罚;六是在《交通安全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行为的惩罚。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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