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宜以检察机关公诉为主
On Prosecutorial Organ File Public Prosecution as the Main Method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cess
中文题名:提起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宜以检察机关公诉为主
作者:欧阳爱辉 温毅娴 谭泽林
第一作者:欧阳爱辉
机构:[1]湖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湖南衡阳421008;[2]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南永州425006;[3]中南大学;
年份:2009
卷号:17
期号:3
起止页码:39-43
中文期刊名: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公诉;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日益严重。但鉴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具有极其特殊性,非检察机关主体提起此类诉讼并不可行。检察机关公诉则具备合理性,它一方面拥有相应的能力,另一方面提起网络著作权侵权公诉在其公诉权行使范围之内。我们在此类诉讼中宜以检察机关公诉为主。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