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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佣犯罪中雇主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2

Criminal Liability of Employers in Employment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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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雇佣犯罪中雇主的刑事责任

作者:左坚卫

第一作者:左坚卫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74-81

中文期刊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雇佣犯罪;雇主;受雇人;刑事责任根据;

摘要:雇佣犯罪中,追究雇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引起其他人初犯的可能性。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雇主作为教唆犯、组织犯,在雇佣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与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受雇人一样,应当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看,雇主与受雇人的人身危险性因人而异,据此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因人而异。从犯罪行为引起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看,雇主的行为通常明显大于受雇人的行为,据此,雇主应当承担比受雇人更大的刑事责任。综合起来看,雇主通常应当承担比受雇人更大的刑事责任。个别情况下,雇主作为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或者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其刑事责任可能小于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受雇人。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38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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