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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对通说中犯罪本质特征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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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对通说中犯罪本质特征的反思

作者:张健

第一作者:张健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9

起止页码:29-30

中文期刊名:决策与信息:下旬

中文关键词:本质特征;调整对象;不得已原则;应受刑;罚惩罚性;

摘要: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能够彼人们直观所把握,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而不是本质特征,刑法只能为了保护代表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国家法律制度而被迫牺牲犯罪人的基本人权才有存在的必要,行为应不应该受刑罚这一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调整是决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反映了犯罪本质的直观特征,由此出发,只能得出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命题。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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