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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析解     被引量:13

Guarantee of Criminal Law on Individual Information --Understandings on article 7 of Admention 7 of crimian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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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析解

作者:李凤梅

第一作者:李凤梅

机构:[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年份:2009

卷号:27

期号:12

起止页码:116-120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立法价值;罪名;评判;

摘要:对于正处于信息化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而言,个人信息已成为具有基础性价值的社会资源。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人罪化,是刑法人性化价值理念的重要回归,也是公平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彰显。《修正案(七)》第7条在罪名上宜确定为“侵犯个人信息罪”;其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列举式的行为描述方式欠缺妥当性;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所侵犯的信息量、信息的重要程度、信息的影响力、以及行为的次数等方面进行。

分类号:D924[刑法] D923.8[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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