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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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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

作者:王贵松

第一作者:王贵松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109-113

中文期刊名:学习与探索

中文关键词:危险防止责任;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非真正连带责任;

摘要: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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