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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构成——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修订为背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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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作作品的构成——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修订为背景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79-84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合作作品;创作意图;实质性创作行为;思想;表达;

摘要: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D924.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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