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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8条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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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8条

作者:竺效

第一作者:竺效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年份:2009

期号:12

起止页码:11-18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违法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惩罚性赔偿;

摘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7条的设计较之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了关键突破,不再以“违法性”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前提,可谓意义重大。但究竟《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区分达标排污行为与超标排污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二审稿第68条的规定稀释了第67条的先进性,并可能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对潜在污染行为人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有效引导,甚至将导致环境侵权责任无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加害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从而最终降低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救济可能性。建议对超标排放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采用惩罚赔偿,并以此区别达标排放的损害赔偿。

分类号:DF529[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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