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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看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修订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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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从美国的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看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修订

作者:卢海君

第一作者:卢海君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09

期号:12

起止页码:129-13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演绎作品;实质性区别标准;可区别性变化标准;美国版权法;

摘要: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经过改写、改变、改编等方式创作的作品。基于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对基础作品的版权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考量,美国版权司法实践中发展出“实质性区别标准”、“可区别性变化标准”等演绎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的判断标准。我国《著作权法》未对演绎作品作出界定,也没有对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故应当借鉴美国版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演绎作品界定为通过改写、改变、改编等方式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的一切具有新的表达形式的作品,并且将“可区别性变化”规定为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

分类号:DF523.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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