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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陈述为视角论证券欺诈诉讼前置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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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虚假陈述为视角论证券欺诈诉讼前置程序

作者:孙丽娟

第一作者:孙丽娟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份:2009

期号:12

起止页码:76-77

中文期刊名:中国律师

中文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证券欺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决定;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摘要: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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