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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     被引量:8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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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

作者:靳学军 石必胜

第一作者:靳学军

机构:[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106-116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WCT;数字网络;

摘要: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第8条是为了将数字网络中的作品传播权纳入到著作权中。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与WCT第8条相同。不能脱离数字网络传播方式来理解“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要件。数字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即在数字网络中,数字信号是否开始向某个特定用户传输由该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决定。从文义解释出发,数字网络传播也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弥补立法缺陷,可以删除“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要件,合并广播权,确立实至名归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D997.1[国际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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