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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     被引量:6

The Relevancy Principle in 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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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

作者:易延友

第一作者:易延友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95-104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关联性;有限关联性;附条件关联性;逻辑关联性;法律关联性;

摘要:关联性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的基本规则。有关联性的证据,通常具有可采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都不具有可采性。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也可因影响审判公正或者诉讼效率而被排除。同时,有些证据仅对案件事实的特定部分相关,因此只具有有限的关联性和有限的可采性。另外,有些证据关联性的有无有待于另外一些证据的出示,从而产生了附条件关联性和附条件可采性的规则。最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于关联性的判断在立法上采取了逻辑关联主义的立场;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立场又体现为经验主义。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通过关联性规则排除证据变得十分困难。因此,仅仅通过关联性规则排除不可靠的证据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F371.2[农业经济]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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