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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     被引量:51

The Function Form of Chinese Justice: Judicial Activism or Posi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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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

作者:张志铭

第一作者:张志铭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37-41

中文期刊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中国司法;功能形态;能动司法;积极司法;

摘要:“能动司法”是当下中国司法实务界为因应形势需要而提出的响亮口号。“能动司法”作为一个外来词较之其在中国的运用状况,具有明显不同的语境和语义。中国司法强调的“能动司法”,立足于司法职能的实现而非扩张,也不具有“司法克制”的反向常态制约,因而就中国司法的一般功能形态而言,更准确恰当的表述应该是“积极司法”。

分类号:D922.296[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TB472[产品设计]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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