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 被引量:51
The Function Form of Chinese Justice: Judicial Activism or Positive Justice?
中文题名: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
作者:张志铭
第一作者:张志铭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37-41
中文期刊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中国司法;功能形态;能动司法;积极司法;
摘要:“能动司法”是当下中国司法实务界为因应形势需要而提出的响亮口号。“能动司法”作为一个外来词较之其在中国的运用状况,具有明显不同的语境和语义。中国司法强调的“能动司法”,立足于司法职能的实现而非扩张,也不具有“司法克制”的反向常态制约,因而就中国司法的一般功能形态而言,更准确恰当的表述应该是“积极司法”。
分类号:D922.296[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TB472[产品设计]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