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作者:田宏杰 温长军
第一作者:田宏杰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142-149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
摘要: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37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