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国有法人股转让未进场交易的法律后果——兼论司法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效力的法律根据
第一作者:阮忠良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12
起止页码:138-145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强制性规定;公共利益;
摘要: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国有法人股转让应认定无效。因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一方面符合民商事合同行为的一般特征,一方面又因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法律特殊调整,因此它是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我国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既是管理性规范,也是效力性规范。对于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该并重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以前相关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以援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合同法条款。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F123.7[国有资产管理与评估]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26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