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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动失效制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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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设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动失效制度

作者:王春业 郭剑峰

第一作者:王春业

机构:[1]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安徽淮北235000;[2]合肥学院基础部,安徽合肥230022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82-86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辑刊

中文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立法监督;立法评估;

摘要:针对我国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违法、滞后现象突出而不能得到及时废止、修改和清理的现状,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相关做法,在我国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动失效制度。自动失效将迫使制定机关对即将到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及时的审查,以决定是否修改、废除抑或继续生效。自动失效制度有利于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动清理,建立长效的立法监督机制,也有利于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当然,在建立自动失效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如及时登记制度、失效期将至前的评估制度等。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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