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变更权的期间限制——基于解释论的立场 被引量:7
Period Limitation of the Right to Modify Legal Transaction
中文题名:论法律行为变更权的期间限制——基于解释论的立场
作者:徐涤宇
第一作者:徐涤宇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55-64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变更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摘要:借助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可知,《民法通则》受原苏俄法的影响,未规定除斥期间制度,民事行为之撤销、变更权罹于诉讼时效。但这种立法模式被《民通意见》改变,于是民事行为之撤销、变更权的行使受其创设的中国式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仅明确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限制,以致法院有时为化解其政治难题,通过策略性解读法律,认合同之变更权不受除斥期间限制。基于民法教义学,中国法中的变更权本质上是积极形成诉权,兼含撤销和更改的效力,其中撤销是基础。由此,除斥期间乃是对撤销权和以其为基础的变更权的一体限制。
分类号:D913[民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12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