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 被引量:5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tizens' Subjective Posi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
中文题名: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解读
作者:张弘
第一作者:张弘
机构:[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6
起止页码:3-15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民行政法地位;主体性;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共同体;行政主体;
摘要:我国公民在行政法上主体性地位很低,无论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而这些又源于理论上对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关怀不足。所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谋求自由、独立的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受到尊重的权利能力资格。人的主体性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元要素的基本构成,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建构的可能性。公民行政法非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公民行政法“相对人”的称谓;实践上公民与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性;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作为行政共同体中的一员;二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
分类号:DF3[行政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