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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     被引量:13

Reexamin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about the Plurality of Responsible 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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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

作者:周友军

第一作者:周友军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85-91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摘要: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分类号:D923[民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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