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习水性侵害幼女案谈嫖宿幼女罪的适用 被引量:4
On applying Crime of Whoring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 from the case of infracting the sex of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4 in Xi Shui County
中文题名:从习水性侵害幼女案谈嫖宿幼女罪的适用
作者:梅锦
第一作者:梅锦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54-58
中文期刊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罪行相适应原则;
摘要: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虽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比嫖宿幼女罪为重,但综合考量强奸罪的法定刑排列顺序、嫖宿人的主观意图、幼女的过错等方面,以强奸罪论处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比嫖宿幼女罪为重,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行为人以嫖宿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明知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只要自己未实施该强迫行为,都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同时也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分类号:D924.34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D917[犯罪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