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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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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作者:白玉廷 韩增福

第一作者:白玉廷

机构:[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103-106

中文期刊名:学习与探索

中文关键词:物权;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物权形式原则;

摘要: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来就不存在要求物权公诸于世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正确表达应为物权(变动)外部形式原则。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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