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以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为中心
作者:朱立恒
第一作者:朱立恒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中央党校;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93-97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刑事检察监督;弹性化;监督方式;程序性法律后果;监督能力;
摘要: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闶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分类号:D926.3[检察院]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