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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驴友”遇险事件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2

On the civil responsibility of Hikers for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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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驴友”遇险事件的民事责任

作者:侯国跃

第一作者:侯国跃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106-110

中文期刊名: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驴友;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自助户外运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其组织者则是法律意义上“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在“AA制”的“驴行”活动中,不能为“驴头”设定较重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非AA制”的“驴行”,“驴头”的安全保障义务则相对较重。基于“驴友”参与“驴行”具有自甘冒险的成分,故“驴头”的侵权责任可以减轻。“驴友”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法的一般条款,而不宜援引所谓的公平原则。因为缺乏“效果意思”,不宜认定“驴头”和“驴友”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亦不能判令“驴头”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解释方法,保险公司不能主张“驴行”活动为“探险”,保险责任亦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而免除。

分类号:D923[民法] H0-05[语言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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