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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及认定     被引量:9

Crime Constitution and Recognizing about Selling and Illegal Providing the Citizen Individu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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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及认定

作者:韩梅 陈雷声

第一作者:韩梅

机构:[1]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辽宁大连116036;[2]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辽宁沈阳110032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29-31

中文期刊名:辽宁警专学报

中文关键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认定;

摘要: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大要件:一、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以及与他罪的界限。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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