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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撤回公诉代替无罪判决”的忧与思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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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以撤回公诉代替无罪判决”的忧与思

作者:陈学权

第一作者:陈学权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文关键词:撤回公诉;无罪判决;危害;理性;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使我国撤回公诉的运用回归理性,有必要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非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公诉;撤回公诉的时间限于第一审合议庭评议之前;撤诉后只有出现“新的重要证据”时才能再起诉。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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