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 被引量:3
On Extents Of Bearing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For Juveniles Age For Relati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中文题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
作者:徐光华
第一作者:徐光华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128-130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摘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42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