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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立法:原则、主体、程序和救济     被引量:4

Legislation of Degree Evaluation:Principles,Organs,Procedure and Remedial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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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学位评定立法:原则、主体、程序和救济

作者:陈越峰

第一作者:陈越峰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100-103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评定原则;评定主体;评定程序;救济机制;学位立法;

摘要:在学位评定制度立法中,应奉行标准化和多样性平衡、学术性和行政性衔接的原则。应确立答辩委员会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两个学位评定主体,形成答辩委员会实施实质性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形式性审查的二级评审体系。同时,必须对评定程序作出细密谨严的规定并应形成校内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三步骤救济机制。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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