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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建构及其限度——关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性思考     被引量:22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Its Limitation: Prerequisite Reflection on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Rural Land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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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建构及其限度——关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性思考

作者:杨代雄

第一作者:杨代雄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年份:2010

期号:1

起止页码:42-48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土地所有权;集体;程序;农村土地物权流转;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但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在未来立法中应当赋予其完整的权能并为其建构具备可操作性的行使程序,在此基础上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当前乡村社会环境与农民的法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只能采用渐式的变革模式。

分类号:D912.3[土地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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