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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认定及其处断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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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认定及其处断原则

作者:苏敏华

第一作者:苏敏华

机构:[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1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147-153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渎职罪;受贿罪;关系认定;处断原则;

摘要: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受贿与渎职行为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二者应为牵连关系。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如果各行为之间并无特殊关系,一般均应对数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方能对各个危害行为进行充分的否定性评价。故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对牵连犯一般应当数罪并罚,而不能单纯从一重处。在处理受贿牵连渎职的行为时,除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以外,一般都应当数罪并罚。

分类号:DF637[渎职罪]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45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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