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被引量:13
Method and Purpose: Considerations of Fundamental Rights Exercised under Civil Law
中文题名: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作者:张红
第一作者:张红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3-15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基本权利;民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事权利;
摘要:基本权利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具有第三人效力。将基本权利适用于民法,目的在于通过民法保护尚未被民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此种保护方法为“基本权利第三人间接效力说”。基本权利规范不宜直接作为民事判决依据,宜透过公序良俗、一般人格权等概括条款间接作为民事判决的说理依据。而通过民法保护并可作为民事裁判说理依据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及部分社会性基本权利。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