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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被引量:13

Method and Purpose: Considerations of Fundamental Rights Exercised under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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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作者:张红

第一作者:张红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3-15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基本权利;民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事权利;

摘要:基本权利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具有第三人效力。将基本权利适用于民法,目的在于通过民法保护尚未被民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此种保护方法为“基本权利第三人间接效力说”。基本权利规范不宜直接作为民事判决依据,宜透过公序良俗、一般人格权等概括条款间接作为民事判决的说理依据。而通过民法保护并可作为民事裁判说理依据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及部分社会性基本权利。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8】;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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