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夫妻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
作者:冉克平
第一作者:冉克平
机构:[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10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婚姻;侵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非常法定财产制;
摘要:《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