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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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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喻海松

第一作者:喻海松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0

期号:5

起止页码:13-1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淫秽电子信息;移动通讯终端;法律若干问题;刑事案件;互联网;声讯台;传播;利用;

摘要: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423);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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