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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     被引量:15

Social Function of Rural Land and the Choice of Its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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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

作者:陈柏峰

第一作者:陈柏峰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143-153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农地法律制度;社会功能;农地权利致富论;土地私有化;

摘要:土地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论在当前中国社会有着很大影响,这可能将农地法律制度引人歧途。作为其基础的农地权利致富论,在耕地问题上忽视了规模经营的结构,在农村非农用地问题上忽视了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中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农地的社会功能。从农民生活结构等微观层面来看,农地生产收入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缺之则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都难以有效维持;从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发展等宏观层面来看,农地给农民提供了稳定就业及生活意义,有效维持了城乡社会稳定。正因此,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当得以维持,并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分类号:DF45[土地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29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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