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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从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废谈起     被引量:7

Negotiorum Gestio As An Civil Law Rem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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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作为民事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从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废谈起

作者:赵廉慧

第一作者:赵廉慧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0

卷号:25

期号:2

起止页码:149-154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准无因管理;救济;返还法;放弃侵权之诉;

摘要:大陆法系的准无因管理概念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害赔偿法中对损害计算的不足,准用无因管理的概念,让施害人吐出其利得,为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在我国侵权法的救济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都还受原告之损害限制的现状下,虽然在知识产权立法的领域和侵权法的领域有一些突破,我国仍然有保留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形成比较完善的民事救济体系,除了继续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这两种主导性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之外,还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的返还法理论,深入研究无因管理法理和不当得利法理。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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