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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在婚姻财产中的界定     被引量:2

On the Defini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in Marit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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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身损害赔偿金在婚姻财产中的界定

作者:胡苷用

第一作者:胡苷用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10

卷号:27

期号:1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金;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立法思考;

摘要: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所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该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应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人身损害赔偿金笼统地划归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其缺陷甚为明显。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这一问题上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人身损害赔偿金除与受害人人身紧密相关的精神抚慰金、伤痛补偿金、残疾赔偿金外,其余赔偿费用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应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分类号:DF55[婚姻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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