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On the Consent of Interested Owner to Changing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of Divisional Owned to Commercial Use
中文题名:“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作者:刘召成
第一作者:刘召成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0
卷号:28
期号:5
起止页码:49-5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区分所有建筑物;住改商;相邻关系;利害关系业主;救济;
摘要: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由于“住改商”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范畴,利害关系业主应当按照相邻关系进行判断,超出容忍限度受到损害的业主是利害关系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其他业主主张利害关系的则需要举让证明。“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且同意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法。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