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作者:张志新
第一作者:张志新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0
期号:6
起止页码:32-3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破产撤销权;个别利益;构成要件;清偿;债权人利益;行为;人民法院;整体利益;
摘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但这一制度的适用与合法受偿的个别债权人利益存在冲突,司法应平衡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对于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出于善意的,不应撤销,方能彰显企业破产法对不同权益公平保护的价值取向.
分类号:D922.291.92[破产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