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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02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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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02条

作者:张驰

第一作者:张驰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116-124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抵押权;存续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摘要: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担保物权的功能、地位和性质等因素,原则上应否定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但在主债权因时效届满致抵押权长期不行使等情形下,依然允许抵押权存在则有悖诚信,故抵押权应受法定存续期间的制约以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法定期间制约模式的选择则应以不影响或少影响原有体系为原则,以能付诸于实际运作为必要。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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