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直接认知与司法鉴定的界分 被引量:3
On The Division of Judge’s Direct Cognition and Forensic Appraisal
中文题名:论法官直接认知与司法鉴定的界分
第一作者:邱爱民
机构:[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15-19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鉴定
中文关键词:事实认定;司法鉴定;证明方法;
摘要:法官直接认知是法官直接对本案适用的法律、相关待证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或者在当事人举证已经达至证明标准时,直接加以确认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形。司法鉴定是请求专家对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出具相关意见的一种辅助证明活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逃避法官直接认知而滥用司法鉴定的不良现象,应当在理论、立法和司法上准确理解法官直接认知和司法鉴定的功能与范围,二者不可简单替代,尤其不能以司法鉴定代替法官直接认知。
分类号:D919.3[司法精神医学]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