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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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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作者:李扬

第一作者:李扬

机构:[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3

起止页码:53-56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专利权无效;侵权损害赔偿;实施许可费;不当得利;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摘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

分类号:D923.42[专利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20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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