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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航空器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5

On The Third Party Interest Protection Principles In Changing The Ownership Of 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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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略论航空器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几个问题

作者:王立志 杨惠

第一作者:王立志

机构:[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年份:2010

期号:4

起止页码:77-80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航空器;船舶;物权变动;登记;

摘要:航空器、船舶作为动产,在物权变动方面却采取不动产所常用的登记公示方式,其核心原因在于登记能够满足其物权公示的基本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专利,也可以用于公示航空器、船舶物权变动。无权登记对抗问题实际上是相互竞争的物权之间的顺位优劣问题。对抗效力的真实含义并不在于第三人对于现实权利的实现。航空器、船舶物权变动登记的对抗效力意味着其物权变动依据交付原则或当事人的意思确定,与登记与否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10_201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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