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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追收对外债权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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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追收对外债权工作的衔接

作者:李震东

第一作者:李震东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期号:10

起止页码:105-10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企业破产法;清算组织;破产企业;企业债权;衔接;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法律效力;

摘要:【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清算组。可以通过审理该案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转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要求的管理人。新旧清算组织对外追收破产企业债权的行为对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在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中,清算组织仅是代表破产企业主张权利.案件的当事人仍应为破产企业而不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人参加诉讼。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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